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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酒店小姐酒店上班實錄》
主編物語:哇!這已經是好幾年前的事情嚕,供男女做參考,參考是男人你願意酒後三巡後,亂上別人,小心名譽掃地阿,女性你願意在這樣的狀況下,跟男人進去飯店,那也會有問題,是你出自"自願"還是你被逼,都讓女性介入這麻煩又理不清的狀況。不討論其內容。因為太過於複雜。就由第三者警察來判定吧

文 / 黃育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【台灣法律網】


二人以上共犯性侵害,加重處罰!

<案例事實>
 

據聞演藝界知名的「董XX」搖滾樂團成員,於酒店消費後,將1名酒店女子帶至飯店大玩「輸牌脫衣」遊戲,並由團員二人及友人一人(共三人),共同對該酒店小姐,為性侵害,已經由警方偵訊,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法辦。但樂團經紀人表示,這起事件純屬誤會,該名酒店小姐,已經撤回刑事告訴……。 

<二人以上共同犯性侵害,加重刑責> 

刑法有關〔妨害性自主〕罪,規定在第二編第十六章第二百二十一條以下,何謂妨害性自主罪呢?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「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對於二人以上共同犯者,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〔加重刑責〕,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 

性侵害犯罪,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罪> 

何謂非告訴乃論罪呢?就是不以被害人或告訴權人之告訴、或告發,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可以主動偵辦或起訴的刑事案件。反之,告訴乃論之罪,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雖然可以進行偵辦,但是〔欠缺被害人或告訴權人之告訴〕,即欠約訴追要件者,依法不得對犯罪嫌疑人起訴(註一)。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,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「對配偶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,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。」由此反推知,其餘之妨害性自主罪,皆屬〔非告訴乃論罪〕。 

<非告訴乃論罪,被害人雖為撤回的表示,司法機關不受其撤回意思的拘束> 

告訴乃論罪,欠缺被害人或告訴權人之告訴,即欠缺訴追的要件,司法機關依法不得進行訴追,若在檢察官的偵查階段,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〔應為不起訴處分〕,若在刑事法院繫屬中,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〔應諭知不受理判決〕。 

而非告訴乃論罪,因為司法機關原本就可以主種偵辦起訴,雖被害人為撤回訴追的意思,司法機關並不受其拘束,仍可對於犯罪嫌疑人起訴或論罪。至於當事人間是否達成和解,對於非告訴乃論罪的訴追,毫無影響,頂多是由司法機關考量當事人間事後的態度,從輕量處而已。 

<評論> 

本案例情況,目前雖然發展為是一場〔誤會之說〕,當事人間有可能是酒醉後一時之性緻所引起,嗣後翻臉不認人,誰對誰錯,孰真孰假,尚待司法進一步釐清,值得歡場男女引以為鑒,尤其是重視自己貞節的女性,什麼場合?與什麼人把酒言歡?自己可要謹慎小心了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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